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咨询该律师若借款人未履行还款责任,作为债权人的出借人可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时,依法向该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这种情形之下,依据法院的职权,可以依照出借人的申请,裁定对借款人名下的房地产实施保全措施,从而有效防止其可能存在的财产转移行为,确保法院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以及保障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然而,出借人在提出此类申请时,需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法院将会拒绝受理。
欠款未偿付一般而言并非侵犯财产权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的财产权益始终受到法律的公正平等保护,然而此项原则却并不必然直接适用于欠债不偿还的状况。欠债不偿涉及的乃债务履行的相关事宜,而非财产权益遭受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债权乃是权利人请求特定负有法定责任之人实施或不实施某项行为的正当权力。
在债务没还完且申请了财产保全的情况下,涉及被保全措施影响的不动产,一般不能办理产权变更过户。财产保全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或隐匿财产,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在保全措施有效期内,未经法院许可,涉案房产不能进行买卖、交易或产权变更过户等处分。
如果在提出诉讼前实施了财产保全,而申请人未能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30个自然日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申请,那么相关人民法院有权解除该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就像是一道临时的“防火墙”,目的是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保证将来作出的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
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获得的赔偿金一般不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主要是因为这种赔偿金通常是为了弥补个人因劳动权益受损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具有很强的人身专属特征。其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填补受害人的经济损失。